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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小張因觸犯偽造文書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定讞。小張在監獄內經專業醫師診斷發現患有大腸癌,需要長期療養。小張服刑已逾半年,且在獄內表現良好,無不良紀錄。於是他打算申請「和緩處遇」。請問:何謂和緩處遇?內容為何?小張符合「和緩處遇」的條件嗎?試分別論述之。

 

一、所謂「和緩處遇」依照《監獄行刑法》第20條的規定,是指對於受有期徒刑刑期6月以上宣告之受刑人,在監獄內能遵守紀律並保持善行,法務部得視其身心狀況,依「命令」定和緩其處遇。當和緩處遇原因消滅後,則回復其累進處遇。

二、得適用和緩處遇的對象,依照《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的規定,有以下幾種:

(一)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療養者。

(二)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三)衰老殘廢、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四)懷胎或分娩未滿2月者。

(五)依調查分類之結果認為有和緩處遇之必要者。

三、適用和緩處遇之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應報請法務部核備。

四、適用和緩處遇者,其處遇較一般累進處遇寬和,依照《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以下列方為行之:

(一)教化:以個別教誨及有益身心的方法實施。

(二)作業:依其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令其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的勞作金得自由使用。但因病無法參加作業者,經衛生科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停止其作業,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0條所訂作業最高分數的2分之1(2分)計算。

(三)監禁:視個別情況定之,得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但不得妨害其身心健康。

(四)接見及通信:有特別理由時,得與最近親屬及家屬之外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時,得准於在接見室以外的適當場所辦理接見;接見時間及次數,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五)給養:飲食得依需要另訂標準,並換發適當之食物;經監獄許可,得使用自備之衣被,必要時,並由監獄給予保健上必須之衣物。

(六)編級:各級責任分數以8成計算。

五、結論:

由小張受有二年期徒刑之宣告,又經診斷罹患大腸癌,確有長期療養之必要。小張在監服刑已逾半年;且在監服刑表現良好,無不良紀錄;因此,他符合和緩處遇所有的相關要件,他可以向「法務部」申請「和緩處遇」,由「法務部」裁量是否准許或駁回小張的申請。

文/喬正一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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