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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參訪讓有興趣投入司法特考的人能了解工作環境和工作內容

為了讓一般對法律和司法有興趣的夥伴能夠了解司法人員實際的工作環境

在規劃完司法體驗活動後便受理報名一同前往法院

現場帶領參與學員的是一位錄事同仁,

由實際在司法單位工作的人來導覽環境和工作內容的角說是最適合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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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法警、法官,這些司法人員都在做些什麼

為了避免影響其它公務人員,錄事在簡單的和大家介紹完今天的行程後,便帶大家進入一個可參觀的法庭介紹每個司法人員在法庭上的職務,帶領大家親臨法庭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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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閱讀>>每個司法人員圓領代表的意義為何你知道嗎??)

(進階閱讀>>司法人員的考試資格和工作福利為何?)

法官:

通常視案件的大小,如果只有一位的話,審判長就是授命法官,通常在高等法院的話就是會有三位,最左邊的是授命法官、中間的是審判長、最右邊的是陪席法官,當然如果敏銳一點的同學會發現為什麼我們的法官席有五張椅子呢?因為我們參觀的法庭是最大的法庭,因此也曾經借給相關的單位(如: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來做使用。

中間的法官是審判長:通常負責開庭進度的掌控、指揮法警維持秩序等。

左手邊的受命法官相當於案件承辦法官,準備和調查程序由他一人包辦,通常會與書記官成為一股(有點像是一組的意思)

最右邊的是陪席法官,顧名思議就是該庭會是陪席,但也可能下一次是受命法官。

書記官

通常在法庭上,一般人可能不會注意到書記官(笑),因為書記官都非常的忙碌在打字。

通譯:

而坐在書記官右方的是通譯,通常是各種設備操作和文件處理的人員,早期會有一個翻譯,現在則是沒有了。

檢察官:

檢察官的席位和法官不同,他們的位置是坐在下方,而且檢察官和法官一樣也會需要自己開庭哦,檢察官在地檢署的時候會視案件需要開「偵查庭」調查,那麼當檢察官開設偵查庭時,他就會坐在最上方。

 

公設辯護人:

簡單來說,公設辯護人就是設在法庭內的律師。雖然都不希望有這種狀況,但當你符合強制辯護的六種狀況時,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或是法院會自動分配一個公設辯護人給被告,那這六種狀況是什麼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分別是: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當你符合以上六種狀況時,就具備強制辯護的資格!

 

法警:

法警主要負責維護安全和秩序的角色,一般而言,法警的工作危險程度亞於行政警察,大部份的執勤服務都在法院內,惟有羈押犯人時比較會有安全上的顧慮。

如果有人對這樣的活動有興趣,歡迎聯絡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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