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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生活在一個法治的時代,人民與國家、乃至彼此之間的互動一旦產生了利害衝突,為了發掘真相及解決紛爭,便需有明確的法律及正當的程序來規範彼此的權利與義務。然而法律及程序都需要專業的司法人員來執行,因此我們需要司法人員來肩負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及保障人權的工作。

司法人員包括司法官(法官、檢察官)、公證人、公設辯護人、法院書記官等,均受到社會普遍的尊重。本文對於各種司法人員所扮演的腳色,僅作一些概略的介紹:

一、檢察官:

檢察官主要負責調查犯罪並起訴被告。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的法官說明被告的犯罪事實及提出證據。由於只有檢察官才可以將犯人起訴,警察不行,所以我們需要一個非常專業的法律專家來擔任檢察官這個職位,而這當然就需要經由司法官考試來錄取。

檢察官經過犯罪調查後,如果發現嫌疑犯確實有犯罪的事證,就會將其「起訴」。於是,案件卷證就會送到法院,交由法官來審理。

但如果發現嫌疑犯根本就沒有犯罪的證據,便會作出「不起訴處分」。

又如果發現被告雖有犯罪,但認為如果將其直接起訴又好像不太適宜,例如被告所犯的罪責很輕微,而且犯後態度又良好,於是檢察官就可能會選擇「緩起訴」,也就是留校察看的意思。

之所以有檢察官與法官的分別,理由在於避免「權力濫用」及「球員兼裁判」,所以才會把權力分派給不同的司法機關,讓他們彼此相互制衡,保障人民的權益。

二、法官:

法官是代表國家「司法審判權」的角色,尤其當兩造當事人對事實真相爭執不休之際,便需要由公正的法官來決定誰才是對的一方。

法官都是「被動」的一方,也就是「不告不理」。如果沒有人提出控訴,法官就不能擅作主張來審理該案件。

法官主要的工作是「認定事實」跟「適用法律」。

什麼是認定事實?就是根據原告跟被告的陳述以及提出的證據,盡量還原真相。

什麼是適用法律?就是當法官確定事實之後,根據現行的法律看要怎麼處理該案件。

三、律師:

因為律師有豐富的專業知識,相對於一般人,律師能運用其專業的法律知識與豐富的經驗替當事人解決問題。律師在處理案件的糾紛時,會運用其專業的法律知識整理清楚案件的脈絡,預判案件未來可能會出現什麼結果,應當採取什麼樣的策略,如何收集證據,如何在法庭上爭取權益等等,因此在現今法治的時代,律師的角色非常的重要。

四、書記官

書記官的角色是輔佐法官與檢察官的工作。書記官的工作大多數都在處理文書記錄,例如在開庭時筆錄的記錄,或是處理其他行政工作;又如果是執行處的書記官則負責跟執達員一起去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等等。

五、公證人

公證人有兩種,一種是在法院的公證人,另一種是民間的公證人。他們主要的工作大多是做文書的認證與公證。

六、公設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是國家針對於那些沒有錢請律師或因為身心障礙、犯罪重大的犯罪者提供的一種辯護律師的制度。他們的角色有點像是國家成立的「義務律師」,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擔任公設辯護工作。

七、法警、執達員、錄事、庭務員

法警的工作主要是在戒護人犯及維持法院內的安全秩序,但法警卻不是警察。

執達員的工作性質多半也是文書性質的工作,例如在強制執行程序中陪同書記官去查封債務人財產、整理卷宗、發送文書及處理……等等。

至於錄事的工作也是屬於行政相關的事務,基本上是由各法院的安排而定,有時會身兼開庭時的通譯,準備證人的具結文等等。

庭務員則是在開庭時負責相關行政事務,例如通知在法庭外等候開庭的民眾要準時開庭。

八、檢察事務官、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

檢察事務官是檢察官的必要助手,必須具備相關犯罪案件的基礎知識,例如:資訊、工程專長、財經專長、會計專長等等,以其各自的專長背景知識來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

司法事務官大多在處理一些比較單純的非訟性質的案件,例如:主持法拍、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的審核等等。

至於法官助理則是分擔法官的辦案壓力,協助法官撰寫判決的草擬及證據資料的蒐集與整理等工作。

結論:

司法人員因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裁判工作,都需要具備專業的知識與學養。有志於司法人員的工作者極需強烈的公平正義理念及剛正不阿的個性,方足以抗拒一切的壓力與引誘;此外,司法人員因長年於法院內工作,尤須具有能「定心」之人方能忍受這種單一性的靜態工作,因此是一種很神聖與尊貴的任務。

 

(文/喬正一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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